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8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7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
2016年2月,省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20号),对全省使用统一的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做出明确规定。由于城镇医保目录与新农合目录整合及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编码等问题,省厅又对2016年版目录重新进行了规范和修订,并将人社部等五部门发布的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规定的20个康复项目中的11个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康复项目作为甲类项目纳入全省医保报销范围,同时将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冀价医[2016]31号、冀价医函[2016]28号通知新增的诊疗项目编入了河北省医保诊疗项目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诊疗项目目录情况
此次下发的诊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即《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年版)》(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目录)(点击下载),共有4663项,其中甲类项目2927项,乙类项目831项,丙类项目905项;《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年版)》(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目录),共有9838项,其中甲类项目6144项,乙类项目1968项,丙类项目1726项。省厅对两个目录部分项目的报销范围进行了修订,并加入了部分新农合报销的项目。
二、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的细化和编码情况
《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点击下载)中对每一个项目名称进行了细化并重新编码,除外材料共计580项,其中乙类240项,丙类340项。编码中字母H代表 “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以下简称“耗材”),H字母以前的数字代表此耗材在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中的编码,H字母以后的数字代表此耗材在这个编码中的第几个耗材,如33类诊疗项目中有10个除外耗材,就分别表示为:33H01;33H02......33H10,同时凡在诊疗项目说明中列出的耗材而在《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及《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增列品种》中未明确规定另收费的物品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为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各统筹区可根据本地基金收支情况,对已限价耗材的最高支付限额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由各统筹区确定,并同时报省厅备案。
三、对与冀人社字[2016]20号文件同时下发的使用说明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诊疗目录和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的使用以此次的说明为准。
四、此次目录下发后,各统筹区要及时开展对接落实工作,市、县经办机构之间,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要尽快实现连网对接,并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统筹区正式使用新版目录,各统筹区可以设定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2016年2月印发的冀人社字[2016]20号目录及各地制定的目录停止使用。省厅将定期对各地目录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禁各地擅自调整目录,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各地在对接或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厅反馈,省厅将根据各地反馈情况,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各地要密切监控基金支出情况,科学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基金支出波动较大的市,要适时调整项目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确保基金安全;对于基金风险不可控的市,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1日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各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定点医药机构:
为满足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需求,推进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规定。现就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1)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2)参保职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各类药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的费用外,还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符合国家和河北省允许经营的保健品、医疗器械(器具)、计划生育用品的费用。
二、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规定。(1)经专家鉴定为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发生恶性肿瘤转移时不需再次申请鉴定,可持相关病历资料(含诊断证明)就诊报销。(2)取消尿毒症肾透析患者透析备案规定,尿毒症肾透析患者每月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透析治疗。(3)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十二指肠溃疡、胃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的复审期由1年延长为5年。(4)已通过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可不再出示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到已实现就医“一卡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三、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按省安排部署,逐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在试点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
四、简化参保人员住院手续。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可不再统一保管社会保障卡。
五、延长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时限。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限,由参保人员产假开始6个月内延长到12个月内。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1日